刊登在质检总局网站的公告显示,今年起,对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不再要求随附检疫证书。对于其他进境食用植物油,根据《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应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进境食用植物油加工工艺等有关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出口国或地区提供的加工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有关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今年起中国调整入境食用油检疫标准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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