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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对食用油市场的影响简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1-07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付志勇表示,在竞争激烈的快速消费品行业,企业试图通过行业或者组织开会来达成某种价格协议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竞争激烈,这种协议很难形成长久,“快消行业的替代品特别多,不用3到6个月,这种价格联盟就会自动瓦解。”

     但是,在食用油、方便面、红酒这三个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打折促销等一些低价措施来打击竞争对手。2008年金龙鱼的大幅下调食用油价格之举,就被指有价格垄断之嫌。付志勇认为,《规定》的出台可以对这类措施起到预先防范作用,“对于市场领导者来说,害怕的不是处罚金,而是品牌影响,一旦你做了这个事并被公众知晓,对品牌的伤害是巨大的。”但《规定》并不能改变食用油等行业的高集中度格局。

     相对于快速消费品来说,在更容易被资本控制的粮食市场,价格垄断更易出现。“国内农产品种植没有集中度,资本可以通过收购,提高仓储能力,控制批发价,达到垄断目的,而季节性因素更是被资本当做炒作由头。”付志勇说。

     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通报对涉嫌串通捏造散布绿豆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等多家企业进行处罚,其中有两家企业被处以法定最高处罚额度的100万

     元罚款。此外,山东某大蒜经销商因囤积哄抬大蒜价格的违法行为也遭到10万元罚款。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因组织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的行为,被处以8万元罚款。

     付志勇认为,《规定》的出台与今年农产品轮番上涨有直接关系,可以对蓄意、恶意的涨价行为形成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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