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限
国家规定我省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收购期限内,挂牌收储库点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农民交售的大豆,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
二、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质量和价格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GB1352—2009)规定等级内的国产新大豆,挂牌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90元(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完整粒率85.0%、水分含量13%、杂质含量1.0%)。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大豆收购质量标准价格水平,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送交的大豆必须符合完整粒率最低不得低于75.0%,水分最高不得超过13.5%,色泽、气味正常等质量要求。对水分、杂质超过国标三等质量标准部分,由指定库点按规定实行增扣价、扣量处理。即: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均不扣价、不扣量。
三、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执行主体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的执行主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及条件确定收储库点。如个别地区存在突出的卖粮难问题,可由当地粮食部门逐级上报后,由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分公司研究后及时增加,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四、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入库粮食质量
此次收购入库大豆为2010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大豆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整晒,合格后方可入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同时,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大豆收购监管,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要暂缓收购,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资金
本次大豆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由农发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发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期情况及时预付给指定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售粮农民不得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对执行水分、杂质等增减价的,据实向农发行贷款。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对收购资金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六、临时存储大豆财务处理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大豆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指定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不得低于2分/斤。对应拨付指定收购库点的收购费用,要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挪用。指定收储库点保管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要切实规范储粮管理,不得对已确定为指定收储库点的企业实行租仓储粮,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七、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组织领导与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收购工作的库点要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从服务“三农”大局出发,指导、督促指定收储库点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各项工作,并为送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适时适价卖粮。
二要强化服务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措施,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要向农民宣传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标准,对实际水分和杂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指导农民采取晾晒和清理措施,加快收购进度,增加收入。
三要维护收购秩序。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指定收储库点与收购范围的乡(镇)政府、农场搞好衔接,摸清当地大豆数量和质量底数,合理安排农民送交日期,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农民集中售粮、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要严厉打击不法粮商垄断粮源、强买强卖、侵占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四要主动接受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向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收购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区域内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核查群众举报案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指定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设立样品台、咨询电话,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