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2万吨大豆的交货日期定在始于九月一日的2010/11年度,另外18万吨大豆的交货日期定在始于九月一日的2011/12年度。
美国法律规定,如果私人出口商在单一工作日向单一目的地出售10万吨或10万吨以上的大豆,就必须在第二工作日下午三点之前向美国农业部申报。不足10万吨的销售每周汇总一次。
美国农业部称出口商向中国出售30万吨大豆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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