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临时存储大豆定向销售和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政策,以提高省内大豆加工企业开工率,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为宗旨,以确保临储大豆和收购大豆全部加工销售为目标,通过对指定大豆加工企业的核查,确定大豆加工企业实际加工数量,防止大豆加工企业虚报加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核查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指定大豆加工企业实际购买(收购)和加工数量逐户认真核查,确定享受补贴数量。
(二)坚持从严从细的原则。对购买(收购)大豆出库、入库、领用、加工、产成品库存及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有关凭据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做到环环相扣,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不走过场。
(三)坚持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参加自查、复查、抽查的人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包到底。
三、核查范围及内容
(一)核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地方临储大豆定向销售的大豆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的指定压榨企业。
(二)核查内容。
1、核查购买(收购)数量。一是地方临储大豆,主要核查在规定期限内(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4月30日)企业购买地方临时储备大豆数量,包括货物交接协议书及其附表、粮款支付单据、发货运输单据和入库单据以及库存材料账、保管账等,看账单、账表、账账是否相符。二是2009年度国产大豆,主要核查大豆压榨企业在规定期限内(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收购2009年度国产大豆数量,核查企业粮食收购发票(“黑龙江省粮食收购发票-电脑版”或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手写万元版”)反映的收购数量,看是否与层层上报省粮食局的收购数量一致;核查实际收购水分、杂质和等级,看是否符合国家质价政策(详见黑粮行联〔2010〕14号),大豆收购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标准;核查原材料账、保管账等,看账单、账表、账账是否相符。
2、核对领用与加工数量。核对在规定期限内(临储大豆为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6月30日、收购国产大豆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企业大豆实际加工数量,核查加工企业的有关账薄和原始凭证,包括大豆出库领用单据、出库原材料账、加工日报表等,看企业是否付诸加工;核查企业收购、加工大豆自然水与安全水的水分差是如何处理的,看账表反映的大豆收购、加工数量是否是安全水分;核查企业加工大豆耗电、耗煤、耗溶剂油等辅助材料消耗情况,看企业大豆加工数量与辅助材料消耗数量是否成正比。
3、核对产成品数量。核查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6月末各月大豆、豆油和豆粕等产成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量,核查产成品入库数量是否与加工日报表产成品数量一致,主要产品销售台账数量(或库存商品出库数量)是否与增值税发票(连号)等原始凭证销售数量一致,核查产成品期末数量是否与保管账期末数量及实物数量一致,核查主要产品入库、出库(销售)和期末数量之和是否与加工日报表加工产出总和一致。
4、核对备查材料。对企业自行保管的备查材料进行核对,看备查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企业尽快补充完善(具体备查材料见附件2)。
四、核查方式及时间
(一)核查方式。此次核查主要采取县(市)自查、市(地)复查、省重点抽查的方式。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农发行、国税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大豆加工企业购买(收购)、加工大豆和产成品销售等情况逐企、逐月、逐项进行核查,并认真填制汇总报表。
(二)核查时间。
1、企业准备阶段:2010年7月22日至25日,由大豆加工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关报表(详见附件3),以备核查。
2、县(市)自查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8月6日,由县(市)联合工作组,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填报县(市)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连同县(市)核查汇总表和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报表一并上报市(地)粮食局。
3、市(地)复查阶段: 2010年8月10日至20日,由各市(地)核查工作组对所属县(市)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查面要达到100%。在复查的基础上,填报市(地)复查汇总表,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附市(地)复查汇总表(详见附件5)、县(市)核查汇总表和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报表一并上报省粮食局(同时,附件3-5 的电子版传至省粮食局互联网邮箱hlj1503@126.com)。
4、省抽查阶段:2010年8月22日至31日,由省核查工作组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汇总,9月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省政府确认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粮食部门要负起牵头的责任,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责任,严格把关。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报表,不得走过场。各级核(复、抽)查工作组对审核结果要填报相关报表,由工作组组长和具体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核查企业和当地粮食局、财政局、发改委、农发行、国税局公章。
(二)各大豆加工企业要积极配合完成核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在省抽查和国家复审中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实,虚报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全部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国家政策补贴资格,并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9〕99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