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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隋凤富谈农垦发展战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3-22  
     黑龙江农垦总局是中国最大的农业企业,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企业之一。2009年黑龙江农垦总局为国家贡献了300亿斤商品粮,在九大商品粮基地贡献最大,其战略保障作用非常明显。

    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隋凤富透露,目前,垦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330亿斤,年提供商品粮300亿斤,可保证京津沪三大直辖市、解放军三军、港澳地区和青藏甘宁四省区居民一年的口粮供应。

    垦区作为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每到国家粮食出现短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在新一轮经济发展大潮中,垦区将承担着哪些更加重要的使命?还面临着哪些亟待突破的障碍?

    打造“域外垦区”

    《21世纪》:去年曾谈到过未来要打造两个300亿斤商品粮。目前正在大规模深度开发境外农业资源“走出去”,在3—5年时间,打造出规模相当、水平相同的“域外垦区”。这种决策,是内在动力还是外在压力所致?

    隋凤富:当前,国际农业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农业企业集团已经进驻中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抓住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辟国际市场的有利机会,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资本流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契机,主动出击,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境外农业开发基地,才能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近年来,黑龙江垦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对俄境外农业开发为突破口,先后在菲律宾、朝鲜、巴西、美国、香港、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组织实施了较大规模的农业资源开发,取得了明显成效。

    《21世纪》: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规划中,你们面临着怎样的机会和难题?

    隋凤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境外合作开发项目投资规模小,融资比较困难。二是粮食返销税率高,造成垦区境外粮食返销率低。三是农业涉外项目评审程序繁琐且时限长,境外劳务用工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高。

    我们的建议是,国家一是加大对农业“走出去”资金支持力度,将垦区对外农业开发项目纳入国家财政对农业生产的支持范围,享受包括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

    二是制定粮食返销支持政策,将境外粮食基地返销的粮食纳入国家国别政策补贴范围,对境外生产的粮食返销造成的双重征税给予补贴,将境外生产的粮食的返销部分列入国家农产品关税配额。

    三是加大政府间协调力度,解决我方“走出去”项目办理劳务手续、农业生产资料过境等方面的问题。

    管理体制之得失

    《21世纪》:作为一个国有企业,你们的管理机制和运营体制是如何保持灵活性的?还存在哪些不足?

    隋凤富:目前,黑龙江垦区仍为“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在管理体制方面,基本完成了从上到下的内部政企分开改革,之所以称之为“基本完成”是因为,我们组建了北大荒集团并已经实质化运作,承担了所有面向市场的企业化经营职能,但是由于省委省政府的一部分行政授权不到位,导致总局、分局、农场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健全。

    黑龙江省创办国营农场历史最早,农场数量多,经营土地规模大,分布相对集中,远离中心城镇,其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征突出,既不同于城市“围墙”企业,又有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管理规律。

    垦区现行体制对促进垦区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也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农场公共事业建设尚未完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镇化建设缺失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农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缺失地方市、县公共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建议国家多给倾斜政策

    《21世纪》:我们知道,东北“大豆”加工领域在外资不断蚕食下,基本上已经全军溃退,目前“小麦”又在面临着同样的境地。对此,农垦总局是如何应对这个挑战的呢?如何在国内市场与世界最强的外资企业间保持竞合关系?

    隋凤富:我们就是要支持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发挥其主体作用,与外资企业竞争合作。

    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农产品加工企业占行业加工总量的份额并不高,据国家粮食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稻米、小麦和食用油加工量约占全行业加工量的11%-14%,其中民营企业所占份额居多,外资控制的食用油加工量约是国有的2-3倍。如果国家不予以相应的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国有比重将会继续下降,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可控能力也会继续降低。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环节的税赋仍然偏高。据调查,黑龙江省稻米、大豆植物油、小麦粉、大麦芽、液态乳、马铃薯淀粉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均按13%的税收扣除率抵扣,而销售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赋,而普通工业企业是征17%抵扣17%,这显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尽公平。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抵扣申请环节,农产品加工企业还需提供向企业销售农产品的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且企业向每户农民收购产品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不予抵扣13%的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尚处于微利经营阶段,税赋过重将严重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也不利于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21世纪》:在这个方面,你希望国家给农垦哪些倾斜政策?

    隋凤富:建议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界定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范围,调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执行进项税扣除率和销项税征收率同步,均按17%执行,同时取消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收购环节需复印农户身份证及单户收购产品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赋,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此外,针对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材料收购季节性强,资金占用量大、时间长、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尚处于微利经营的情况,对农产品仓储、物流和加工企业执行财政贴息政策;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应的粮食收储指标和托市收购指标,以及相应的收储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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