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省对农民粮食补贴继续坚持“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补贴原则、对象、范围、标准和兑付方式等政策保持不变。对于各地建设征地,以及退耕还林占用耕地等所节余的补贴资金,省暂不收回,可由县(市)调整用于解决当地应纳入补贴范围而实际未纳入补贴范围耕地补贴,不得用于扩大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各地对农民(农工)粮食补贴的兑付工作从3月初开始,3月末前将粮食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以缓解农民备春耕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今年粮食补贴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同时,严格工作程序。粮食补贴资金兑付之前,各地要认真核实农户(农工)的粮食补贴面积,准确计算补贴金额,并将每个农户(农工)的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在自然屯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由乡财政所直接向农户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不得委托村集体代发。张榜公示与《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天,《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截止时间为3月25日前。
据悉,今年将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对于各级政府、村集体以及其他单位当年发包的耕地,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粮食补贴发放形式。对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粮食补贴归属的,要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对农民之间互相流转的土地,要帮助农民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内容,明确粮食补贴的归属。对农民补贴政策实施以前流转的耕地,继续由县(市)按照“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重新分配给返乡农民和新出生人口属于二轮承包性质的耕地,凡是在省补贴范围的,必须将粮食补贴发放给农民;不在省补贴范围的,村集体有能力的要给予补贴,没有能力的,要向分得耕地农民解释清楚。
今年粮食补贴继续做到“一个到村、三个到户、七个不准”,即补贴数额张榜公布到村;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修改《粮食补贴通知书》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除农场(林场)外,不准由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存折(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乡(镇)粮食补贴推进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