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3日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财税部门将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所指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