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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家临储粮食收购有关事项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12-18  
     有关承贷直属企业、指定收储库点,有关市、县农发行,有关市、县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9 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242 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储粮〔2009〕786 号),现就做好黑龙江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品种和价格

    此次黑龙江省收购品种为2009 年新产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粮。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0.74 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生霉粒不超过2%。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87 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玉米、大豆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 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收购库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临储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非标准品玉米和大豆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为保护农民利益,对玉米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即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14%)、杂质( 1%)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每低0.5 个百分点增价0.75%。低或高不足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价、不扣量。

    二、执行主体和收购库点安排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为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明确的原则及条件,提出收储库点名单,正式商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并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后,共确定555 个指定收储库点(见附件1)。各收储库点在敞开收购时,要以安全储粮为前提,收购进度和收购数量要以烘干能力和实际仓储能力为限定依据。

    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和烘干能力,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如部分地区仓容或烘干能力不足,确需跨县集并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地)粮食局、农发行提出申请,上报分公司。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提出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跨县集并和露天储存计划另行下达。

    三、入库粮食质量

    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大豆必须是2009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大豆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或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大豆收购监管,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收储环节,违者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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