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交割的大豆基准水份为13%,11、1、3合约月份的水份允许范围为:小于15%;5、7、9合约月份的水份允许范围为:小于等于13.5%。水份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合约》附件《大豆品质技术要求》及《大豆质量升扣价》。
用于交割的大豆基准杂质为1%,允许范围为小于2%。杂质升扣价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合约》附件《大豆品质技术要求》及《大豆质量升扣价》。
大豆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大豆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大豆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
交割流程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二、交易所实行集中交割,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
三、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四、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五、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卖方会员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其相对应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后予以清退,盈亏由该卖方会员承担。
七、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数量取整”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八、最后交易日结算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款项。
九、最后交割日上午10:00之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十、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入库与出库
一、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二、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三、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四、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
五、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六、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七、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八、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汽车衡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就库监交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九、商品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
十、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十一、货主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提货事宜。
十二、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并附交《提货通知单》,同时结清有关费用。商品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出具商品质量检验报告。
十三、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指定检验机构为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十四、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五、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交割费用
一、指定交割仓库在计算粮食净重时,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二、包装款与货款一起结清。交易所按新麻袋价格结算包装款。新、旧麻袋单价以交易所在交割月根据市价另行公布为准。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新、旧麻袋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三、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或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大豆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
五、指定交割仓库期货收费的计费吨数以商品净重为准。从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起至注销之日止的仓储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发生的仓储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六、入库、出库费用。 1. 入库费用: 铁路运输:2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8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2.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27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8元/吨(包括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七、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
八、大豆仓储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九、大豆的检验费为2元/吨。
十、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十一、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