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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修正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8-31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新大豆、玉米国家标准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予以公布,各合约规则实施时间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合约质量标准自新挂牌合约开始执行,已挂牌合约仍执行原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附件1自A1103合约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附件3自B1009合约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附件9自C1009合约施行。

    二、2009年9月1日起,新注册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执行新国标中关于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52-2009大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53-2009玉米》中标签标识相关内容为强制性规定,自新国标正式实施之日(2009年9月1日)起,新注册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应当执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中“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的规定。

    三、上述合约规则修正案刊载于本所网站www.dce.com.cn“交易所通知”栏目。

    附件: 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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