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有关企业要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对于违反规定的,商务部将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国家统计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统计部门进行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我国是油脂油料的生产大国、消费大国,也是进口大国。2007年,我国大豆、豆油、棕榈油进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我国下月对大豆等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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