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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8月1日起对大豆豆粕和油脂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6-26  
  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商务部25日公布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将对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六种产品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根据该办法,《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外贸形势变化制定和调整。
  对此次目录中规定的6种农产品,商务部已经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有关专家表示,之所以选择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六种产品实行进口监测,主要是由于这些农产品跟国内相关物价关系密切,如豆粕对生猪饲养成本影响巨大,继而影响到猪肉价格,食用油价格目前也比较敏感。
  今年以来,为缓解国内部分农产品的供求矛盾我国农产品进口大幅度增加,然而在国际市场石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输入型通胀压力明显。
  “加强进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国内供给缺口和国际市场价格走势,有利于指导企业掌握进口节奏,既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又将利于避免高价进口。”该专家表示。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为: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具体税号见附件1。 

  二、受委托组织 

  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备案登记 

  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项下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信息发布 

  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大豆

1201001000

种用大豆

1201009100

非种用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200

非种用黑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300

非种用青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900

非种用其他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2

油菜籽

1205101000

种用低芥子酸油菜籽

1205109000

其他低芥子酸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1205901000

其他种用油菜籽

1205909000

其他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3

豆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4

棕榈油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19-24℃,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菜子油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6

豆粕

2304001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豆饼)

2304009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研磨或制成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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