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
鉴于“十一”休市日期较长,市场不确定因素较多,为防范此间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对“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自9月27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均由原比例提高至8%;
二、自10月8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均由8%恢复至原比例;
三、有关合约根据规定须提高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提醒投资者及时调整持仓结构,并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大小适当提高节日期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及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以防国际市场相关品种期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请广大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07年“十一”休市前后对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自2007年9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自2007年9月27日结算时起,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结算时起,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原比例;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