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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十一前后调整保证金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9-24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07年“十一”休市前后对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自2007年9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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