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此采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人,他们表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计征
记者: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
负责人: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依然免税
记者:谁是利息税的纳税人?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瑞典、韩国等国家,均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应税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是征税的具体办法有所差异。
将减小物价上涨对利息的影响
记者:为什么要减征利息税?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享受协定税率的纳税人相应调低
记者: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税?
负责人: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