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贴民意,适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当主产区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启动最低收购价;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从两年多来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情况分析,各地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时间普遍滞后。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时间滞后,就意味着一些种粮农民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以湖北省为例,由于市场价格过低,2005年国家出台了全国增加65亿公斤小麦临时储备政策。湖北省小麦,尤其是其主产区襄樊市小麦是我国南部地区小麦最早上市的地区之一。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时候,湖北省小麦收购基本结束,当年农民没有享受到这项政策的优惠。2006年湖北省从6月1日开始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2007年从6月3日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时间均比该省小麦上市时间晚10-15天。2007年襄樊市小麦在5月15日上市,当时市场价格每公斤在1.30元以下,比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低0.08元以上。
小麦自身特点和新时期农民的状况决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必须适时启动。小麦吸湿性性强,农民储存条件差,导致农民家庭难以储存。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人口流动增加,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粮食生产的基本上是老弱人员。他们在收获粮食之后,基本上是即收即卖。襄樊市在2007年湖北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之前,农民已经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小麦2.5亿公斤,依照最低收购价计算,仅此一项就使该市农民减少收入2000万元以上。
现阶段我国农民生产粮食主要是靠人工进行,粒粒皆辛苦。一斤粮食少卖4分多钱,对他们来说,既失去国家政策的公平性,又使他们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要体贴民意,未雨绸缪,在小麦上市之前认真细致地做好市场调查,当小麦上市、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要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以树立党中央以人为本,关心农民、爱护农民、体贴民意的“民本”形象,维护国家政策的权威,保护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体贴民情,合理设置收购网点
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应当是这些地区所有种粮农民共享的政策。既然是农民共享的政策,就应该让这些种粮农民都得到政策的实惠。但是,在布局最低收购价粮食网点时,却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一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确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网点时指出:“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可是,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在具体操作中,却过多地强调了“有利于监管”,收购网点设立过少,委托收购点和指定存储点每个乡镇平均不到一个。从客观上讲,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人员过少,一般一个地市只有一个储备库,几十上百名工作人员。要管理好几百个收购网点,难上加难。但是,作为一项十分严肃的国家政策,什么困难都不能障碍国家政策的执行。
收购网点设置过少,带来的直接负效应:一是增加农民的卖粮成本。离指定收购网点远的农民卖粮,有的要走10几公里,有的甚至要走二三十公里。运输费用每市斤需要花一分半至两分左右。二是增加农民卖粮时间。由于网点少,农民卖粮集中,不可避免出现排队现象。而农民收获粮食的时候,往往又是抢种下一季粮食作物的时候,排队卖粮势必要耽误农时。三是加剧仓容紧张的矛盾。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仓容十分有限,大多委托有仓容能力的国有粮食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但是,委托、指定收购网点的仓容量是有限的,一旦这些收购网点仓满,就要出现停收的现象。这些网点的农民就不得不按市场价格出售,享受不到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好处。
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的一点是惠民、便民、利民。粮食收购网点的设置,是体贴民情,惠民、便民、利民的重要标志。所以,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在设置粮食收购网点时,要充分体谅“衣食父母”,深刻领会党中央制定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初衷,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收购网点,实实在在惠民。
三、体贴民心,及时兑现收购资金
农民一手出售粮食商品,一手得到卖粮资金,是商品买卖的基本规则。但是,这一天经地义、商品流通的基本规则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时候,却大打折扣。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规定,对委托、指定收购企业在结算收购资金时“收满一仓,验收一仓,支付一仓的粮款”。执行这一规定就不可避免给农民打白条。粮食仓库,尤其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粮仓,小则五十万公斤,大则四五百万公斤。收满一仓粮食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多天。另外,由于一个地市只有一个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几十上百人要验收几百个收购点的粮食,就出现收满一仓,并不能及时验收一仓的现象。这样,农民卖粮拿到现钱就需要等上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于急需生产投入和家庭支出的农民来讲,无异于望梅止渴。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在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期间,有的农民为何低价将粮食出售给粮贩?
及时支付农民卖粮款,是执行政策的需要,是商品流通的基本规则,是体贴民心的具体表现。解决这个问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完善与委托收购企业的契约规定,从以民为本出发, 将执行政策的坚定性与工作方法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农民卖粮及时付现。
(作者:梁 业 单位:湖北省襄樊市粮食局 电邮:gxqddzy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