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十一”休市时间较长,为防范节日期间的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2006年“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自2006年9月28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6年10月9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大商所关于2006年“十一”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6-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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