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一些现货批发市场正以现货名义开展变相期货交易,即采用“基于保证金制度的集中对冲交易机制”。同时,这些市场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期货交易的其他运行机制。由于变相期货交易活动涉及公众利益和经济秩序,却缺乏专业部门的必要的市场监管,相关的规则、制度和管理不完善,从而给这些交易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2003年5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桂糖事件”就是一例。当时,桂糖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但相关主体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导致出现恶性的“多逼空”。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继续加大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力度,其中包括去年就已列为工作重点的取缔变相期货市场的内容。不过,由于对其缺乏明确界定,取缔工作进展缓慢。
正在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市场和变相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明确定义,即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但有市场人士指出,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难度很大。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大宗商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客观上已具有远期市场性质,如果完全套用上述标准将其认定为变相期货市场可能会不切实际。另外,如果将远期现货市场视为变相期货市场进而全部取缔,那么对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没有了场外市场,场内市场的发展也不会太好。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认为,完全取缔远期现货市场的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这类市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巨大的需求。由于目前我国期货上市品种有限,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因此有关方面只好利用变相期货交易来控制价格波动的风险,这在客观上促进了这类市场的发展。但是,一些远期现货市场管理不够规范,蕴含一定的风险,所以应该通过加快发展期货市场、增加上市品种,来缩减不规范的远期现货市场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