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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制度安排初步明确 经纪由期货公司专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7-31  
     经纪将由期货公司专营 创新类券商率先介入IB业务  

    权威人士昨日透露,金融期货重大制度安排已基本明确: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创新类券商可以申请期货交易介绍商(IB)业务。

    这位人士介绍,这些制度大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在目前阶段,证券公司将不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其次,引入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制度(IB)。基本内容是证券公司将自己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如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提示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在目前阶段,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才可以申请期货交易介绍商资格,创新类券商将通过其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进行IB业务。随着市场发展,IB业务将适时扩大到规范类证券公司。

    第三,今后不再新设期货公司,鼓励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目前全国有183家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期货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现在政策面上也支持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包括可以突破控股比例限制,证券公司可以控股期货公司;少数公司治理比较健全、风险控制措施严格到位、资本实力特别强大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适当放宽高管兼职限制,证券公司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兼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简化股权变更审核程序。

    第四,金融期货交易所将采取国际通行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分层模式。不同类型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同,交易会员要求达到3000万元,结算会员为5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为1亿元,特别结算会员为2亿元。结算会员要交纳结算担保金,结算会员入会初期先交纳基础担保金,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大,还需要交纳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标准是交易结算会员为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为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为5000万元。这位人士也表示,这只是初步意见,存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的可能性。

    最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全面结算会员业务资格将实行行政许可制。期货公司首先要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获得核准后,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结算会员。

    这位人士还指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还在修改中,金融期货交易所虽已获批筹建,但目前尚未正式挂牌,因此金融期货政策制度的某些方面还会有变化。由于这些政策是针对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制订的,随着金融期货平稳运行以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有关政策还会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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