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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等业务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7-17  
     大商所发〔2006〕46号

    各会员单位: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已获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200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扩大玉米等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

    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较大幅度放宽了玉米等期货合约持仓限额:

    对于一般月份比例持仓限额,非经纪会员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客户由原来的5%提高到10%。

    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固定持仓限额也进行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交割月份,玉米合约经纪会员由原来的3000手提高到12500手,非经纪会员由原来的1500手提高到10000手,客户由原来的800手提高到50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合约经纪会员由原来的2000手提高到6250手,非经纪会员由原来的1000手提高到5000手,客户由原来的500手提高到2500手。

    二、完善《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上述修正案的实施时间:

    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从7月17日起自A0611、B0611、C0611、M0611、Y0611及其后续合约实施。

    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自7月17日起实施。

    四、上述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和修改说明可登录本所网站www.dce.com.cn“交易所通知”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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