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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相关业务规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5-22  
     经大商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5月18日大商所发出通知,自2006年5月22日起实施新修订的相关业务规则。新业务规则放宽了豆粕合约持仓量梯度标准、会员限仓标准以及对黄大豆1号、豆粕品种临近交割月限仓标准,取消了豆粕高温季节储存费,进一步降低了豆粕交割费用。

     据介绍,本次相关业务规则与管理办法的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降低交割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交割细则》的修改,主要是对豆粕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豆粕包装标识、豆粕仓储及损耗费等进行修订。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已颁布新的豆粕国家标准,因此大商所需按照新的国家标准进行相关条款修订,决定从M0703合约起执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由于市场投资者反映,现货市场中正规厂家销售的豆粕包装均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地址、重量等标识,而大商所原相关规定中豆粕可以用“白袋子”包装加标签进入期货市场交割,从而影响了接货方的再次销售,也弱化了期货商品高质量标准的形象。修订后的规定将使豆粕期货商品进一步体现标准化特征,贴近市场的实际情况。此外,实行厂库交割以后,豆粕夏季储存难的问题已经解决。目前厂库交割制度已实行较长时间,市场运行平稳,说明该制度已日臻成熟。因此,大商所此次的细则修改取消了豆粕高温季节储存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豆粕交割费用,使期现货市场进一步接轨。

     2.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是对豆粕合约持仓量梯度标准、会员限仓标准以及对黄大豆1号、豆粕品种临近交割月限仓标准进行修订。长期以来,交易所一直对经纪会员实行较为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特别对经纪会员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合约设定了较低的持仓限额。实践证明,这一限仓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市场操纵风险,但过低的持仓限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经纪会员业务规模的扩大。近年来,国内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日趋完善,市场运行平稳,因此,已经具备了适当放宽会员持仓限制的条件。

     3.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修改。该办法原规定的“通过套期保值持仓交割买入的豆粕仓单立即注销,不得用于后续交割”,是在豆粕传统的仓库交割制度背景条件下制定的,豆粕长期储存容易变质。而目前厂库交割已成为豆粕主流交割方式,豆粕储存的难题已经化解,因此删除了此项规定。

     4.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改。原规定《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到买方提货的时间为3个自然日。这原是针对大连地区仓库交割而设计的,而目前豆粕交割地已经分布到华东和华南等地,异地票据传递时间长,买方交割时比较被动。因此,交易所将买方提货时间延长一天,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的时间区间向后顺延一天。同时由于豆油也实行厂库交割制度,对买方提货时间的修订也适用于豆油。

     5.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去年,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已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因此,本办法第十条中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入会时需要汇入的结算准备金数额也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

     市场人士对大商所此次相关业务规则的修改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大通期货研发部经理王立国表示,国内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相关现货企业对期货市场参与程度的提高,对相关期货工具使用频率与规模的提高,必然要求相关的期货管理规则做一定改变。这次大商所顺应期现货市场的发展需要,修改相关条款,将为相关投资者和会员单位带来更多的便利。特别是有关豆粕等合约持仓限额规定的修改,是市场相关方面早就期盼的举措。因为目前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豆类品种、特别是豆粕合约经常突破持仓量梯度标准,现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规模的继续扩大。根据过去的经验,持仓总量大小虽然与市场风险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一定会导致风险产生。同时经过多年实践,大商所控制风险的水平已相对提高,因此,放宽该项标准不会增加市场风险。总之,此次修改体现了大商所服务市场、不断创新的一贯作风,将进一步促进大连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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