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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转基因农产品外包装必须明确标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3-02  
     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明确标识。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规定。

     草案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草案要求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

     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用于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不能包装、标识或者不需要包装、标识的除外。包装、标识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草案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销售的农产品未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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