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草案要求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
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用于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不能包装、标识或者不需要包装、标识的除外。包装、标识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草案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销售的农产品未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