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现货商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豆油期货合约的溶剂残留量指标定得过低,而进口大豆原油普遍超标,如果进行交割,需要经过二次处理,不利于进口大豆的交割。
对此,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近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豆油合约是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国标体系制定的,涵盖了国内市场的大部分豆油。
大商所豆油期货合约质量标准以现货企业参照使用的2003年豆油国家标准(GB1535)作为蓝本。国标规定溶剂残留量小于或等于100mg/kg,而目前进口合同采用的溶剂残留量指标为小于或等于300mg/kg,因此进口毛豆油如果用来交割,必须进行二次处理。
商所负责人说,就溶剂残留量指标的问题大商所在合约设计时曾经咨询了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他们认为国标(GB1535)的制定就是为了防止进口豆油过多而设置的技术壁垒,而且是一种硬性的规定。大商所的豆油合约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不能因为一个指标而违反国家法规。因此进口大豆原油如果进行交割,必须经过简单处理,而不能通过质量升贴水的手段处理。
2005年我国豆油产量550万吨,进口量在200万吨左右,豆油的总消费量在750万吨以上。
中国大豆网总经理刘兆福说,符合大商所交割的毛豆油量很大,国产设备生产的大豆毛油一般都符合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