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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水平及税率结构安排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1-21  
     内容提要: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成为各国保护农业最主要的贸易壁垒形式。本文深入分析了加入WTO前后我国农产品的关税水平及税率结构。分析结果表明,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准入程度提高很快,具体表现为: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下降快;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减少,配额扩大;农产品关税中不存在关税高峰现象;但不同加工程度的农产品存在明显的关税升级现象,对加工品的有效保护率明显高于名义保护率。

    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并没有发生预期的较大冲击。但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了,而是这几年来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一直处于较高价位。农业生产是否具有资源禀赋优势,是影响我国农产品市场未来格局的根本性因素,因此,可以说,在国内农产品竞争力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未来国内市场遭受冲击的潜在威胁依旧存在。

    进口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防线,可以分为两道:第一道就是贸易壁垒,第二道是各种国内政策。在第一道防线中,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关税保护成为各国保护农业的最主要的贸易壁垒形式。本文将仅就国内研究还较少的农产品关税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包括关税水平及结构、关税配额、关税升级和关税高峰。

    一、农产品关税水平和税率结构的分析方法   

    (一)方法介绍   

    在一个国家的关税税率结构安排中,各种商品的关税水平分布往往并不是标准的正态分布(即钟形),因此,简单平均值不能充分反映不同水平关税的分布。通常,各国的关税安排多是呈左偏分布,即只有少数被重点保护的商品被赋予高关税,多数商品被安排在较低关税水平(如图1(略)所示)。左偏分布下关税的简单平均值会高估关税税率真实的相对集中水平。因此,在进行关税结构分析时,通常的做法是在计算简单平均值的基础上,再计算中位值,以此来估计高关税率产品对平均关税水平的影响。不同水平的平均值与中位值的组合有着不同的经济含义。   

    (1)高平均值/高中位值:表示对该国大多数商品的保护程度都是比较高的。   

    (2)高平均值/低中位值:表示尽管大多数商品的关税水平较低,但少数关税水平很高的商品拉高了平均值。对这种情况需要对关税的综合水平再进行分解,以分析高保护产品的影响。   

    (3)低平均值/高中位值:表示尽管大多数商品的关税水平较高,但少数关税水平极低的商品拉低了平均值。对这种情况也需要对高保护产品的影响进行分析。   

    (4)低平均值/低中位值:表示对大多数商品来说,关税保护水平都是比较低的。   

    本文在测算农产品的总体关税水平及各具体类项的关税水平时,均同时计算了其平均值和中位值。   

    (二)农产品的范围   

    本文所涉及的农产品范围与WTO《农业协议》的定义相同,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从第1章到第24章的商品,并去掉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商品。   

    (三)农产品归类   

    计算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还涉及归类的问题。由于《协调制度》对商品的分类很细,包括8位或10位税目,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归类。我国关税表采用8位统计数编码,相关的农产品税目有上千个,本文将按计算简单平均数的方法将其归类至4位税目。在向4位税目综合的过程中,没有考虑种用农产品,这一点与政府关于平均关税的一般处理方法不同。例如,关于小麦关税的税目有两个,包括种用的和其它的,本文在对小麦平均关税水平的测算中剔掉了种用小麦关税税率的影响。这样处理,是因为计算各种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相当于赋予每一个税目的产品相同的权重。而我国种用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多为零,在种用部分进口数量很少的情况下,如果将种用农产品的零关税计算进去,将对计算出来的关税结构影响很大,会低估其关税水平。因此,本文将种用农产品的关税影响去掉了,这也是为什么本文计算的2002年农产品平均进口关税结果(20%)会比政府公布的(16%)略高的原因。   

    另外,还需说明一点,本文计算农产品关税总体水平采用了简单平均法,而没有采用加权平均法(以贸易量为权重),这是因为加权平均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点:如果某些产品关税很高,属于禁止性关税,那么,使用加权平均法,由于该产品的权重很小,这样会低估关税水平。   

    二、我国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水平及税率结构   

    (一)我国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水平   

    本文运用上述方法,计算了我国农产品的进口平均关税水平。   

    2000年,在36大类产品中,关税水平范围是从7%到65%,其中,超过平均水平(26%)的产品,从高到低依次为:烟草制品,谷物,饮料和酒,植物油,奶类,烟草,谷物制品,果汁,含油籽仁,水果制品,食用水果及坚果,甘蔗,茶及其提取物,鲜的牛、猪、禽肉等15类商品。其中,关税超过40%的包括烟草制品、谷物、饮料和酒、植物油、奶类等5类商品。   

    2002年,在36大类产品中,关税水平的范围是从7%到48%,其中,超过平均水平(20%)的产品,从高到低依次为:烟草制品,饮料和酒,糖,谷物制品,谷物,水果制品,奶类,果汁,植物油,食用水果及坚果,蔬菜制品,鲜的牛肉、猪肉、禽肉,蛋类,鲜或冻的其它肉类,烟草,肉制品等16类商品。其中,关税超过40%的只有烟草制品、饮料和酒等两类商品。我国重要的大宗农产品——谷物、植物油、奶类均退出高关税产品的行列。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关税水平下降快。2000年,我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26%)还显著高于世界农产品市场平均关税水平;2002年,我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20%,与1998年的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19%)基本相同(Gibson et al.,2001)。   

    2.高关税产品税率削减幅度大。在我国加入WTO后的2002年,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值20%,中位值17%)与加入WTO前夕的2000年(平均值26%,中位值20%)相比,不仅关税平均水平下降很快,而且高关税农产品的数量也在减少,这种变化符合WTO关于削减关税水平和消除关税高峰现象的精神。   

    3.我国使用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比世界平均水平要少。通过对关税水平的平均值和中位值的比较可以看出,2002年,我国农产品的关税水平的平均值为26%,中位值为20%,关税税率的分布基本对称,平均值与中位值相差不大。而同期,全球农产品约束关税(Bound Tariff Rates)水平的平均值为62%,中位值为40%(Gibson et al.,2001),呈典型的左偏分布。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农产品关税税率结构中,高关税农产品所占比重相对要少。   

    4.即使是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其实际保护程度也要远低于其名义税率。在我国农产品关税税率安排中,高平均值/低中位值情况比较明显的均为实行关税配额的商品,包括谷物、谷物制品、植物油、糖、毛皮。这里计算的是这些商品的配额外关税,它们的配额内关税则要低得多。因此,这些商品的配额外税率尽管属于高平均值/低中位值的情况,但对我国国内市场的实际保护作用要低于其名义税率。   

    (二)进口关税配额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前,许多国家政府除了使用关税措施对本国农产品市场进行保护外,还广泛采用非关税措施,通过控制国内供给和限制进口数量来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由于各种数量限制对贸易的扭曲作用很大,甚至可以完全隔断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因此,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禁止对农产品贸易实行数量限制(例如配额)。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为了农业政策谈判和改革顺利进行,《农业协议》允许在协议签定时,那些存在数量限制和配额的成员国采用关税配额作为过渡性的工具,目的是使所有的关税配额管理最终转化为单纯的关税管理。1996年以后,我国对一些重要的大宗农产品也实行了一般商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包括粮食、植物油及油籽、羊毛等,后来又增加了糖和棉花。到2000年,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共有15种,这些农产品虽然在农产品税目中只占很小一部分,但在农产品进口中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占我国农产品进口价值的60%以上。2002年,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的商品减少到10种,并且配额内税率也进一步下降。我国实行高关税税率的农产品大部分是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配额之外的农产品。   

    2002年,我国原有的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大麦、油料籽仁和部分植物油品种退出关税配额名单,其进口管理实行完全关税化。目前,我国采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有四大类、10种农产品:①重要的谷物,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②植物油:豆油、棕榈油、菜籽油;③糖;④棉花、羊毛和毛条。这四类产品是我国农产品进口中份量最重的部分,这表明,在我国农产品进口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农产品进口配额的管理方式在短短几年内也发生了变化。加入WTO前,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把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的配额全部赋予国营贸易企业——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配额数量及其分配也不向社会公开。这种暗箱操作方式,减弱了关税配额制度的透明度,降低了配额内、配额外关税对农产品贸易的调节作用。加入WTO后,进口关税配额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等条件进行分配。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糖、棉花的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内的农产品,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内的农产品,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对羊毛、毛条,实行指定公司经营进口。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口配额的管理方式在倡导竞争性方面比加入WTO前有了明显改善,但在配额发放、执行环节的透明度等方面还距WTO的要求有一定距离,需要进一步改善(USTR,2005)。   

    (三)我国2000年、2002年农产品关税水平与加入WTO时承诺的约束关税比较   

    从1992年以来我国多次调低了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截止到2000年,除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谷物和植物油以外,我国其它重要农产品的关税水平还远远高于加入WTO时承诺的水平,平均为约束关税水平的3倍左右。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迅速下调,到2002年,已经降为约束关税水平的2倍左右;到2004年,我国农产品的实际平均关税己经基本下调到承诺的水平。   

    (四)关税升级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是指对初级产品采取零关税或低关税,而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对加工品的关税税率随之提高的关税管理办法。关税升级可以使加工品的增值部分(产品价值本身扣除产品投入价值)的被保护程度提高,即关税的有效保护水平高于其名义保护水平。各国为提高本国加工业和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设计关税体系时往往采取关税升级的模式。但是,也有些国家存在随着产品加工程度提高而关税水平下降的现象(称为关税降级,Tariff De-escalation),关税降级会使本国加工业和制造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升级情况有以下两个特点:   

    1.关税升级现象比较普遍,而且程度高。无论是2000年还是2002年的进口税率,我国农产品中的关税升级现象是普遍的。2002年,七组农产品中除了谷物和谷物制品外,其它六组均存在明显的关税升级现象,蔬菜制品与鲜菜相比、植物油与含油籽仁相比,加工品的关税水平均为初级产品的2倍左右。   

    2.我国农产品关税升级现象突出的商品种类与国际一般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在植物油、蔬菜、糖和烟草等商品中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而在国际市场上,关税升级现象一般在肉类、糖类、水果和皮张等商品中突出(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2004)。   

    (五)关税高峰   

    关税高峰(Tariff Peak),是指大多数进口关税都较低,但对于少数敏感性产品(即希望保护国内生产者的产品)仍然设置高关税的情况。高关税的存在,往往导致外国竞争品的进入成为不可能(即实行禁止性关税)或市场准入量很小。因此,关税高峰现象会对外国竞争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产生重要影响。   

    WTO通常将关税高峰定义为超过15%的关税水平,但这种定义通常用来衡量制造品的进口。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将农产品的关税高峰定义为关税税率等于或高于100%。2002年,我国农产品的关税税率范围为7%到48%,表明我国农产品进口中不存在具有进口禁止性作用的关税高峰。   

    三、结论与启示   

    从上文的分析中,归纳出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和关税结构的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加入WT0后,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下降很快,而且高关税商品数量大幅度减少,符合WTO关于削减关税水平和消除关税高峰现象的倡导。第二,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减少,配额扩大,配额内税率逐步下降。第三,我国不同加工程度的农产品存在关税升级现象,对加工品的有效保护程度要高于其名义关税税率。第四,我国农产品不存在关税高峰现象。   

    综合上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加入WTO后的短短几年内,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准入程度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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