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措施扶持家禽业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1-1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研究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措施。

    条例指明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应急准备,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个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养殖企业和农户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会议决定,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九个方面的扶持措施:

    (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由国家承担,认真落实补偿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对有关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从11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对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适当减免有关企业和个人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四)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给予部分贴息;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努力扩大生产,保障疫苗供应。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九)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施统一防疫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