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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大豆贸易需要期货避险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3-29  
    以期货交割和现货需求为目的的大豆进口在检验检疫规定上基本相同

    北京电: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副司长卢厚林在3月27日于北京召开的“进口大豆检验检疫与期货避险机制研讨会”上表示,大豆的进口商或贸易商,不但要了解大豆进口检验检疫的法规程序,还需要了解期货运行机制。

    卢厚林说,近年来,我国大豆产业在国际上的比较优势逐步下滑,入世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目前,我国大豆单产水平已高于美国、巴西和阿根廷,但规模较小,品质较差,出油率低,运输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不但影响了国产大豆比较优势的发挥,降低了其国际竞争力,也使国内大豆价格多年来一直高于国际市场。特别是随着我国大豆压榨行业的迅速发展,油厂不断增多,且加工规模日益扩大,国内大豆市场供不应求,许多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料,因此进口大豆的有关厂商必须了解进出口检验检疫政策以及期货市场情况。其中期货市场具备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一个能够平衡产供销的好工具。

    卢厚林说,从事大豆贸易,必须了解期货。为了满足进口大豆贸易中的避险需求,大商所去年上市了涵盖国内外大豆在内的黄大豆2号合约。为配合该期货合约的开展,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大商所在大连设立交割“监管”仓库。另外,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在研究大商所的申请,考虑是否在华南或环渤海沿岸拓展进口大豆的期货交割仓库。他同时表示,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进口大豆检验检疫规定,基本上与以现货需求为目的的进口相同。

    在质检方面,卢厚林特别强调了定点加工制度。他说,定点加工制度有助于防止某些疫情蔓延扩散,减少国内大豆生产的风险,降低消费隐患。未经批准,进口大豆不得转售给其他企业,即便同意,也必须考察下家是否具备防疫处理能力。他还表示,进口加工大豆严禁当作种用,种用大豆进口必须按照另一套严格程序和检疫标准,以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进口大豆检验检疫与期货避险机制研讨会”是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动植物工作委员会、大商所共同举办的,国内大型油脂企业、期货公司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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