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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大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1-04  
     我国将全面实施大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制定的大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己于2003年11月11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将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去年《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等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我国粮油标准化工作的又一件大事,对于提高我国植物油产品质量、规范植物油产品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制修订新的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是新形势的需要

     近几年,我国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国内外食用油脂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们消费观念也在不断的转变,从吃饱吃好再吃出健康,越来越注重健康消费,植物油的消费量逐年增长。80年代初期我国食用植物油年消费量不到600万吨,到2003年食用油消费量在1470万吨,人均消费量己达10公斤左右。植物油加工业在技术能力、装备水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等方面基本赶上了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我国的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大部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为当时计划经济时期油脂的生产、加工、销售提供了参照依据,为满足社会基本需求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我国的农业科技水平、生物育种技术飞速发展,农业生产已由原来的“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油脂加工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原有的植物油产品标准己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暴露出诸如产品名称不规范、标准相互不统一、卫生要求偏低、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等问题。使得加工工艺不规范,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也给市场监管带来难度。

     为促进油料、油脂生产发展和油脂行业结构调整,满足广大消费者食用营养、卫生安全的高质量食用植物油的需求,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油脂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立良好的国内油脂市场秩序,做到规范管理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国家粮食局组织科研院所、粮油检验机构和部分大型油脂生产企业,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米糠油、棉籽油、玉米油等8项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方法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米糠油、棉籽油、玉米油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大豆油、花生油也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菜籽油国家标准正在WTO/TBT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植物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在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同时,从我国的油料生产和植物油加工业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使修订后的标准既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又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还要符合WTO的规则;既有利于促进国内油脂行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提高国产油脂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这次标准制、修订的框架是: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改变目前以产品用途代替产品名称和等级的做法,将单一油脂品种的几个产品标准合而为一,统一油脂产品的质量标准,改变油脂产品标准过于分散、名称混乱、相互关联差的状况。在标识上要求标明初制油的生产工艺和是否为转基因油料生产的油脂,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标准制修订的技术指标

     本次修订的标准为条文强制的国家标准,与修订前的标准相较,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规范了名词术语。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定义和表述。

     (二)明确了强制条文。本次修订的标准主要采取了条文强制的形式。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

     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又是产品的卫生安全指标。它们的高低不但反映了加工工艺控制、产品品质的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油脂的分解程度和氧化、劣变情况。

     2、限定了最低质量等级指标。对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的最低等级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以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3、增加了加工工艺和原料产地标识的条款。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在产品标签中对加工工艺按“压榨法”、“浸出法”进行明确标识。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及有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对使用转基因原料和原料产地进行明确标识。

     (三)规范了产品名称分类和等级。统一采用以单一的原料名称对产品命名的方式,禁止将与用途、工艺等有关的词语用在产品名称中。避免了标准分散、名称混乱,有利于管理和执行。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分类。即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又分为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原油指未经精炼等工艺处理的油脂(又称毛油),不能直接用于食用,只能作为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增加原油这个类别,使原油在贸易中时有章可循。成品油指经过精炼加工达到了食用标准的油脂产品。压榨成品油是指用机械挤压方法提取的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浸出成品油是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溶剂,采用浸出方法提取的原油加工的成品油。

     成品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质量等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

     (四)对部分质量指标进行了调整。油脂的质量要求包括4个方面:特征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其它。调整后的质量指标与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

     1、特征指标。新增加了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是不同食用油固有的特征值,反映了食用油纯度,是检验食用油掺假的重要指标。该指标等同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也可为植物油掺伪试验提供参考。

     2、质量指标。增加了“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量”两项指标。这两项指标既是卫生指标又是质量控制指标,也是衡量油脂加工工艺及设备的重要参数,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油脂产品的质量。

    原油质量指标中共设6个项目,包括: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

     成品油质量指标中共设12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含皂量,烟点,冷冻试验和溶剂残留量等。

     其中:一级成品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原色拉油标准相比,增加了溶剂残留量项目,规定“不得检出”。其他质量指标也进行了调整,并有所提高。

     二级成品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原高级烹调油标准相比,增加了溶剂残留量项目,规定“不得检出”,同时规定检出量小于l0mg/kg时,因现行方法无法判定,视为未检出;其他质量指标也进行了调整,并有所提高。

     三级成品油和四级成品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原一级油和原二级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也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并有所提高。

     3、卫生指标。执行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4、其它。注明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外,也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五)标签。本标准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除应遵循GB7718的规定外,特别规定了转基因、压榨、浸出产品和原料原产国必须标识,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标准的贯彻执行

     在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国内的油脂企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参加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目前,各企业正在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工艺和技术调整。

     这次油脂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植物油加工技术进步,同时也为消费者使用高质量的食用油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新国家标准。

     (一)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油脂加工、销售企业的质量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使粮油企业和广大消费者都了解新的植物油国家标准,提高贯彻新标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油脂加工、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植物油国家标准。要开展技术培训,掌握新的检测技术,熟练掌握新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油脂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货源,把好进入市场的质量关,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脂。

     (三)各地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检验人员业务素质,为执行新标准提供技术保证。通过业务技术培训,使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更准确地理解新标准,掌握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证在各环节中正确贯彻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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