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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吨进口大豆掺入禁止入境物,汕头货主告赢阿根廷承运方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0-28  
    南方网讯在阿根廷买了6万多吨大豆,装货时明明是好的,卸货时却发现豆子中被掺黑高粱和假高粱!为此,汕头市中星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将承运方塞浦路斯国艾科提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海事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运输方将赔偿汕头公司人民币273.96万元。

    大豆掺高粱运输方喊冤

    2002年10月,汕头公司自阿根廷购买了60200吨南美大豆,委托运输公司所属的玛丽娜轮运往中国深圳赤湾港。货物装船后,阿根廷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大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规定。2003年7月7日,满载大豆的玛丽娜轮抵达中国深圳赤湾港。深圳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查验中却发现:第1至第7舱表层均混有大量的严禁入境物假高粱和黑高粱,共计591.492吨的杂质被依法销毁。为挽回损失,8月22日,汕头公司将运输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索赔3621814.84元。

    喊冤不迭的运输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发现有假高粱和黑高粱,可能是装货港的检验人员没有发现,而不是客观上不存在;涉案货物在船舱的首、中、底层均发现了上述物质,说明并非承运人故意所为。就算运输公司有意造假,把这么多货物盘出来拌上杂质,成本上也太不合算。

    把好检验关防当冤大头

    法院则认定,运输公司的猜测改变不了如下事实:装货港的检疫证书记载货物在装货港装运时并不含有假高粱和黑高粱,而卸货港的证据均清楚表明卸载的货物含有假高粱和黑高粱。不论违禁物是何时混入的,货物的状况与提单上记载不符,即使不是承运人故意所为,同样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其过失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因此须赔偿汕头公司的损失。据了解,运输公司已提起上诉。

    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向记者指出,国际海事组织每年对涉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类似纠纷编撰成报告,发给各国主要航运公司以示警醒。希望所有航运公司从这宗案件中吸取教训,把好货物装船时的检验关。否则,可能引发经济纠纷,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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