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原来的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名称混乱,标准之间要求不统一,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新标准规范了名词术语,统一了定义和表述,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强制性条文指标和技术要求明确。
新标准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增加了明示原料来源和加工工艺的标识要求,规定转基因、压榨、浸出产品和原料产地必须标识;二是对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的最低等级的各项指标提出了强制要求;三是限定了食用植物油产品的酸值、烟点等项目;四是明确规定产品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禁止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
此外,新标准重新明确了产品的分类和等级要求。其中,按照产品质量将成品油分为四个等级,从一级到四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