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粮更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储备粮库存数量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的稳定。从储备粮油贷款与库存核查结果看,一些行仍存在企业粮食销售后不登记台账,不同程度的统计差错,企业处理粮食损失损耗未登记台账,对中央储备粮油异库点轮换贷款未及时清算划转,中央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占用贷款额度较大,异地储存中央储备粮油未签订监管委托协议,未将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纳入台账登记范围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内部管理不严所致。部分基层行领导和信贷管理人员在外部信贷监管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工作责任心不强,信贷管理制度不落实,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贷款风险控制手段乏力,信贷监管工作不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行信贷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深入剖析各种问题的成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切实履行好信贷监管职责,使台账准确反映开户企业储备粮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账实相符,为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一是对企业销售已出库、已处理损失损耗台账未登记的,以及统计错误形成的账实差额,要按照总行台账管理和贷款形态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二是对企业未作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要督促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待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后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三是对因灾借粮,要按照《关于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对挤占挪用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尽快收回。对暂时难以收回的,要制定出详细的清收计划,落实清收来源和责任人,限期收回,并做好监测工作。五是对中央储备粮油异库点轮换未清算资金的,要按照《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轮出空库差额占用的贷款及时划转到轮入企业,由轮入企业负责承贷承还。六是对异地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油,要按照《关于加强中央储备粮租仓储存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管。七是要将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
要加强储备粮油信贷基础管理。各级行信贷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搞好整改。各基层行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库存核查制度、销售出库报告制度、销售记账制度、回笼货款收贷收息制度等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油信贷基础管理,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分行要将此次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与县级支行规范化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直接挂钩。对挤占挪用贷款,要分清责任,对严重失职的有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密切关注企业改革动态,强化储备粮油库存监管,防止企业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支付改革成本。要继续坚持库存核查制度,对储备粮油库存严格实行仓单管理,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及时登记仓单。对异地储存的储备粮油,要认真落实异地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落实销售出库报告制度,对企业销售储备粮油及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将销售货款按时回笼归行。
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对基层行的监督指导。各级管理行信贷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切实加强对基层行落实各项储备粮油信贷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基层行在执行制度中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考核,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对在检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检查流于形式的,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必要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