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巴西大豆质量问题的第一个通报,即《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西大豆中混有种衣剂大豆的警示通报》开始到今天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按照73号文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第3条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境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和失效。”
的规定,在此期间办理的许可证按照规定自动废止和失效的绝对不在少数!这相当于在接近2个月的时间内质检总局只发放了数量非常有限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那些处于许可证自动废止和失效这样窘境的厂家和贸易商只能重新办理,而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是在30个工作日,即45个自然日内办理,即使是最快的速度,那些近期到港的货船也肯定要因此滞港;由于发证的时间完全由质检总局掌握,倒霉的将是不得不面临漫长的等待,相信去年大豆货船长时间滞港等证的现象今年将会再次上演!
按照73号文件第4条即“进口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将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载入合同中,并规定进口货物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规定。”的要求,进口大豆合同大多需要重新签订或修改。此条款明确改变了以往多数进口大豆合同中货物装运港检验检疫结果为终局性的规定,我国的质检部门将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可以说只要进口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国内的进口商就有权要求退货和索赔,这将很大程度上保护国内进口商的利益,而且对我国包括大豆在内的动植物产品进口贸易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质检总局76号文对混有种衣剂大豆船货规定的处理方式如下,“如混有种衣剂大豆,应在卸货前进行挑选处理,符合中方相关要求后方可准许入境。挑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口商承担,否则将作退运处理。”
在6万吨的大豆中挑选部分种衣剂大豆好比大海捞针,根本不可能完成。只要质检官员严格执法,如此近乎苛刻的严格规定基本上杜绝了混有种衣剂大豆货船入境的可能!
面对质检总局威严的政策“大棒”和国内油厂的资金和信誉危机,同样伤痕累累的国际贸易商在向中国做出口贸易时,大多数都会相当相当谨慎,后期进口大豆的大幅减少已成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