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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提高了大豆豆粕涨跌幅限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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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所决定自2004年6月21日起暂将黄大豆1号、豆粕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扩大至5%。相应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涨跌停板制度中关于市场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时相关涨跌停板幅度与保证金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当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4%(交割月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仍按6%执行)。

  2.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交易保证金仍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仍为4%(交割月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仍按6%执行)。

  3. 关于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时的其它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涨跌停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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