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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大豆申请检疫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质检动函[2004]183号)

  

  各相关检验检疫局:

  鉴于近期从巴西输入我国的大豆中多次检出禁止进境的红色种衣剂大豆,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和警示通报,暂停了23家出口商和供货商向中国出口大豆。

  为了加强对进口大豆的检验检疫,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民健康,自即日起,要求各进口单位在递交进口大豆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有意向进行贸易的境外供货商和出口商的完整名称,已申请的要立即予以补充。检疫许可证书将注明出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各检验检疫局在受理报检时,要认真核查,凡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大豆一律不允许入境。

  请各局立即通知口岸局及相关企业,严格执行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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