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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台提价项目须与CPI挂钩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为确保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目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

  通知规定,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当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CPI)涨

  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对已经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部分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适当错开提价方案的出台时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没有达到控制线的省份,也要妥善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从严控制出台提价措施,避免出现提价集中和涨价幅度过大的情况;调整增加居民支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可操作的补偿方案,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发改委强调,要严肃物价纪律。对于集中出台提价项目,引起居民消费价格大幅度上涨,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居民消费价格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上述控制线,仍然出台提价项目、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省份,将给予通报批评。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改委日前还召开了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强调,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发改委主任马凯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要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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