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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不单行:大成业绩低迷&官司败诉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03-27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2014年3月25日,大成集团连发两份公告,一份是对盈利进一步不利的预警公告;另一份是对荷兰侵权案裁定的败诉公告。

  【2013年业绩低迷】

  3月25日,大成集团董事会发布公告显示,除了十二月公告所刊登的因素之外(相关报道《大成集团:赖氨酸价格低迷预计2013年业绩进一步亏损》),本年度的业绩可能会受到集团在长春市生产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入可能减值拨备约34亿港元的进一步不利影响。(相关报道见《大成生化:投资拨备增长 进一步影响2013年业绩》)。

  【与味之素荷兰新官司败诉】

  3月25日,大成集团发表公告表示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获得海牙法院判决,在简易法律程序中裁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侵犯“EP’710专利”罪名成立,相关法院命令内容见附录。

  <公诉缘由>:2013年10月22日,大成集团相关公司和若干全资附属公司接到来自荷兰的一份令状,涉及Ajinomoto Co. Inc.与Ajinomoto Eurolysine S.A.S.(原告人)提出的新的一项侵权指控(“EP’710”)【标题为“发酵生产L-赖氨酸的过程(Process for Producing L-Lysine by Fermentation”)】。

  【大成与味之素的官司历史】

  大成与味之素关于“赖氨酸侵权的官司”起始于2006年,至今此案未消。

  相关事件请点击链接:

  《味之素诉讼大成侵权始末》;

  《赖氨酸:味之素再诉大成集团侵权》;

  《大成对“欧洲赖氨酸专利侵权”的声明》;

  《新进展:味之素&大成赖氨酸侵权案》。

  《味之素就欧洲赖氨酸侵权 告大成违反诉讼》

  附录:【海牙法院的具体判罚】

  (ⅰ)违反了EP’710和之前EP 0.733.712的判决的罚款的禁止令,应增加至任何一方在荷兰生产、使用、商业化或提呈、进口或继续存货的L-赖氨酸每公斤1000欧元或每次每日(或不足一日)100,000欧元;

  (ⅱ)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在判决送达后两个月内向原告人的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指示,连同所有相关书面文件副本,尤其是有关其任何一方在荷兰生产、使用、商业化或出售、供应或提呈或进口的侵权L-赖氨酸数量的报价,以开出发票买卖和装箱单、营业额及纯利,以及荷兰所有涉及的第三方(尤其是荷兰侵权L-赖氨酸客户)的清单和详情,费用由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承担;

  (ⅲ)有关集团成员公司须允许独立核数师查验上文(ii)中所涉及的书面指示,并须授权独立核数师查阅,并协助独立核数师核实书面指示,费用由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承担;

  (iv)有关集团成员公司胡子於送达判决后14日内通过使用判决所指明白的字句,以书面方式要求所有在荷兰购买侵权L-赖氨酸的买家,在两星期内退回侵权L-赖氨酸产品,并提出来向买家赔偿发票价格和运费;

  (v)有关集团成员公司须在判决送达两个工作日内就侵权事件在本集团网站内刊登声明,当中应登有判决所指明的字句;

  (vi)有关集团成员公司须在判决送达两个工作日内就侵权事件向Feedinfo News Services发送刊登新闻稿,当中应登有判决所指明的字句;

  (vii)有关集团成员公司须就侵权事件在谷物加工与动物饲料业专业期刊“The Miller”下一期出版物内刊登载广告,当中应登有判决所指明的字句;

  (viii)若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未能全面或妥当遵守上文第(i)至(vii)项的命令,须向原告人支付每日(或不足1日)100,000欧状元的罚款;

  (ix)有关集团成员公司须支付原告人的法律费用,截至判决日期,估计有关金额为70,000欧元。

  [注]:小编对繁体字翻译能力有限,不到位的地方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