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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资质新政:地炼有望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10-25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家能源局日前下发特急文件,对“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对于申请使用新增进口原油的炼油企业设定资质条件。只要合乎条件的地方炼厂,将有望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

  此举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要求,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不久前,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标准研讨会,政策动向显示国家将加快原油流通体制改革,对地方炼油企业原油使用资质将逐步放开。

  目前,国内原油进口主要由国有石油企业承担,仅有部分非国营贸易配额。民营企业进口原油后,不可自行利用、公开销售,只能定向销售给国有石油炼油企业。

  国家能源局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进口原油加工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资产负债、配套设施等状况设定约束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能源局要求,申请主体应是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或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炼油企业,并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产能。在此之前,国家先后清理整顿100万吨小炼油厂,并对200万吨以下炼油企业实行淘汰。

  申请加工企业必须连续正常运行,取得正常的销售收入,无逃漏检、无走私、偷逃骗税、逃汇、套汇等记录;具有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具有独立的与企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销售网络,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

  根据能源局要求,企业主要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并且单套装置不低于30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三次加工能力不低于400万吨/年。企业必须符合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和节能要求,并且配套码头、管线、铁路等储运设施,以及与原油加工能力匹配的原料储备能力。

  在经济技术指标上,国家能源局提出明确要求:开工负荷率高于50%,轻油收率高于65%,加氢装置比例高于50%,主要装置运行周期大于8000小时/年,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加工损失率小于0.6。

  全球五大能源贸易商摩科瑞能源集团CEO马可·唐纳德向本报记者表示:“中国原油进口成本高,按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炼油没有利润,炼油企业能效、经济技术水平需要提高。”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原油进口量2.71亿吨,进口总成本达1.38万亿元,折合成本约110.31美元/桶。需要注意的是,这数字高于纽约和迪拜原油均价。

  高成本、高对外依存度要求炼油企业必须对进口油“吃干榨尽”。此外,国家能源局将对新增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准入企业监管,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使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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