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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在即遇尴尬 跨国公司紧张国企淡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7-31  
     2008年7月23日,读者在湖北宜 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读物。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对于规范市场 行为、打破行政垄断具有重大意义;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改善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使市场经济更趋于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人们当然有理由寄予厚望:自然垄断的电力电信等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能否绝迹,外资“斩首式”并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能否遏制,一纸公文限制人们选择权的事情能否不再发生……

    但实施在即,这部法律却并不像人们预期的那样。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

    最近,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一直在忙于各个反垄断法研讨会,与学界的“热”不同,业界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状态。

    “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说,“仅有一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法实施在即,如何实施?”

    另外,垄断行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往往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主要表现形式,反垄断法因其不确定性而影响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吴宏伟认为,至今进程滞缓容易让大众误解。

    仅有8章57条的反垄断法,被认为极具原则性,诸多方面需要细化,甚至包括每一个概念。

    “西方国家对于反垄断不仅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有着无数个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依据。”黄勇说,“专业性和复杂性还将为执法机构带来巨大挑战。”

    在他看来,几乎所有的涉嫌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每个案例因其产品、行业、服务的不同,都有其特殊性,不仅需要制定大量的条例、部门规章和反垄断指南,执法机构也要有收集数据和了解市场的过程,这都需要很专业的人士来完成。

    另外,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将实行“二元”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但至今反垄断委员会尚未成立,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执法机构也未全部明朗,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也是难点。

    吴宏伟表示,二元制方案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多头执法很容易造成“有利大家管、无利没人管”,像南京冠生园那样,最后居然被罚没了。

    “三家执法机构的基础数据的标准是否一致,职责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竞合如何解决,的确都是难题。”黄勇说,“另外,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有些行业监管部门依照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对本行业的竞争秩序赋有监管职责,比如铁道部、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规如何协调,以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如何衔接,都急需解决。”

    跨国公司紧张 国有大企业淡然

    反垄断法实施影响最大的将是谁?有人说是跨国公司,有人说是国有垄断大企业,有人说是政府。

    记者从几位专家处了解到,咨询最多、对这部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始终在关注的更多是跨国公司,几乎没有一家国有企业前来咨询。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 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但是这些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 费者利益”。

    在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领域,不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漫游费、火车票退票费、高速公路收费、银行通存通兑费、跨行取款费等费用屡遭质疑,为何国有企业反应淡然?反垄断法对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和产业政策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一家国有企业副总的观点很有代表性,“美国石油石化也就几家,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不是规模,它的实施对于国有企业是有利的。”

    对此,一直对“电力电信石油石化没有一家垄断”持批判观点的黄勇认为,“这些都是国家实行准入管制的行业,并且实行非由企业自主定价的价格管制,没有经过充分竞争,怎能称不是垄断呢?”

    但他同时表示:“必须承认,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通过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来矫正市场恢复公平竞争,而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因此对于有些实施行业管制或者价格管制 的领域,反垄断法发挥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除外或者豁免。”

    如果有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样受规制。黄勇说,但是对于价格受管制的企业,价格方面若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该由价格法管,除此之外,反垄断法可以管。

    “反垄断法是市场化进程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尽管它的规定还很原则,也缺乏可操作性,但它向人们彰显了一种趋势:任何企业都要有公平竞争的意识。”黄勇说,预计今后会有很多主体向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挑战。

    诉讼浪潮势不可挡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垄断行为,利益相关主体除了向执法机构举报外,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黄勇说,“很多企业问怎么办?反垄断诉讼挡都挡不住,只能应对。这对司法机关而言也将是全新的挑战。”

    据悉,在国外,反垄断诉讼以及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认定都是很谨慎的,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技术性的数据分析和经济分析报告,而且不管是行政提起的调查还是司法诉讼,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得出慎重的结论。

    记者还了解到,国外没有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案件要么是行政机关提起,要么是竞争对手提起,只因为这类诉讼不是普通人能耗得起。

    业内人士分析,微软、英特尔、利乐都有很大可能成为“第一被告”。

    目前,很多企业盯上了微软。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表示,由互联网实验室牵头、联合各领域数十名专家学者组成的项目组完成的《中国高科技领域垄断状况调查报告》即将推出,并希望通过与国内厂商的联合诉讼为反垄断法启蒙。

    业内人士分析,此前,欧盟和韩国都裁定微软垄断罪名成立,微软已经按照欧盟要求推出未捆绑媒体播放器的新版视窗操作系统,并向竞争对手公开部分秘密代码,以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地与视窗系统兼容。因此,对于在中国可能的诉讼,难度系数会更高。

    一直被竞争对手AMD咬住滥用市场地位的罪名不放的英特尔,恐怕也逃不掉,在韩国、日本、欧洲,甚至是美国本土,AMD都发起了对英特尔的反垄断调查。

    而在中国无菌纸包装市场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利乐,反垄断诉讼的可能性也很大。利乐从1979年进入中国,到2003年其市场份额已经占到80%以上,屡屡被质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等行为。

    今年6月,利乐在给中国客户的信中表示,“尽管有关反垄断法的一些具体执行细节尚未公布,但过去几个月来,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对现行的业务政策、经营行为和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表示,“将确保利乐的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

    专业人士分析,反垄断案的背后实质都是跨国公司与竞争对手在各个国家、各个市场展开的较量。

    而面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内垄断企业也将难以幸免,专家分析,“虽然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还需要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但毕竟将给企业带来压力,并让企业重新认识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实施之后,政府又将会面临什么呢?黄勇表示,在中国,反行政垄断很复杂,从根本上解决不现实。尽管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 的建议”,但这一条也来之不易,至少有了这条规定,人们将予以关注、争论、投诉和挑战。

    吴宏伟则直接表示,行政垄断反不了,反垄断法主要是反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很复杂。

    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到底效果如何?黄勇说,“这部法律在中国现阶段还起不到‘经济宪法‘的作用。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 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从这种意义上说,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也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市场经济的过程。”(来源:法制日报 辛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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