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根据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作出不同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