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和成品油属于战略性物资,长期以来我国只许经过国家特许、获得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从事进口。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每年下达进口允许量。
几年来,这一进口允许量逐年扩大,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达到1260万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达到700万吨。2006年的进口允许量分别比今年增加了11%和12%。
商务部公告指出,符合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进口原油1.2亿吨,成品油3788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