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星湖科技与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星湖科技以现金出资,上海博德以技术出资,各持有上海博星公司50%的股权。
投资协议约定,星湖科技首期投入上海博星0.8亿元投资在自上海博星成立之日起5年内,每年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否则,差额部分由上海博德以现金方式弥补给星湖科技。投资协议同时约定,对星湖科技以后投入的1.7亿元投资,以公司每期实际投入的金额及投入时间为计算依据,第一年实现不低于18%的投资收益率,第二至第四年实现不低于20%的投资收益率,第五年实现不低于22%的投资收益率。否则,差额部分由上海博德以现金方式弥补给星湖科技。另毛裕民作为上海博德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博德履行该义务出具了《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8日,上海博德与其关联公司上海百汇生物芯片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上海博星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百汇。依据星湖科技与上海博德之后签订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上海博德与上海百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博德继续承担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保证责任和义务,毛裕民也提供了新的《担保函》,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星湖科技称,自投资协议签订至今,公司已严格按照约定将累计1亿元的现金投入上海博星。上海博星自2000年9月26日成立至今,公司仅收到该公司支付的分红合计1560万元。而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计算至2004年底,公司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共计应为8310万元,上述两项的差额人民币6750万元应由上海博德补足,但上海博德公司仅于2003年12月24日向公司支付了50万元,尚欠6700万元未支付;此外上海博德应就迟延支付的上述投资收益差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暂算至2005年8月31日,该等利息应为701.48万元。但截至今日,虽经公司反复催告,上海博德仍未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毛裕民也未承担《担保函》之保证责任。
星湖科技表示,公司已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博德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要求毛裕民承担保证责任。现公司已收到肇庆市中院向公司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