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我国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农户饲养水平低,疫病防治意识不强,易造成疫病流行;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等。
为了加强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草案设立了“质量保障”一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衔接,对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养殖环节质量管理的责任、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等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