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获证企业应申请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我部已发布公告明确换证范围、时间和工作步骤。为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办法》,规范饲料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行政,保障经费和人员,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把换证工作同学习《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保证换证工作质量,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二、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三、要把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同检查企业生产记录、留样观察和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起来,促进完善企业管理档案。作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到期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